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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2-03   浏览: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按照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界定标准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5-10分钟的。

2.擅自变更教学地点和教学内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的。

4.上课没有教案或讲稿的。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代、调课2节及以下的。

6.实验(训)教学中不按规范指导操作或管理,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7.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的。

8.期末考试题量过小,造成2/3以上学生提前半小时结束考试的。

9.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延迟补交超过最后期限的。

10.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有看书、看报、接听电话、谈话、抽烟等行为的。

(二)较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20分钟的。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代、调课4节及以上的。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两周及以上的。

4.上课未带教案或讲稿3次及以上的。

5.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超过10-20分钟的。

7.上课过程中,在教室内因私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8.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使用或订购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的。

9.不按照课程考核要求进行命题、阅卷、评分造成较大偏差的。

10.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的。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或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相差10%以上的。

2.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或旷课1节(含实验、实习)及以上的。

3.监考不认真,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造成考场混乱或受到学生举报经查实的。

4.试题或试卷保管不善造成考试内容泄露的。

5.阅卷不认真造成试卷评分严重失实,学生成绩误差10%以上的试卷达学生总数10%以上的,或者故意为个别学生成绩造假的。

6.打骂、侮辱学生的。

7.课堂上攻击、诽谤他人的。

8.实验(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的。

9.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的。

10.缺乏师德形象,利用课堂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利用非正常渠道恶意中伤、侮辱他人、诋毁学校声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教学事故的累积认定

一年内累积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年度教学事故按累积的最大事故认定。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教务处做好详细记录,并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

(二)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责任者要写出书面材料或检查。

(三)所有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责任津贴;

2.一学期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3.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责任津贴;

2.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本轮教师职称评聘扣5分;

3.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内发生较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其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事故责任人,按规定扣发四个月的责任津贴;

2.两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它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

3.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4.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挂钩,凡任职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本轮高一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5.与教师任职资格、教师工作岗位挂钩。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下岗接受培训,培训期间岗位工资停发,三年内发生二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师岗位,由学院另行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