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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7-04-10   浏览: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完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范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保障实习学生的各项权益,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支持鼓励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原则上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

第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社会。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学校特有优势,建立校企合作双赢的长效机制。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创新合作形式,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吸引行业企业接纳学生顶岗实习。

第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所在系审批。学校批准在自己联系的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部,并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

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七条  学校不断加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经费投入,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实行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按照教学管理的要求,管理顶岗实习学生,考核实习效果。同时,协调实习单位按照实习员工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并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分别由院系两级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及各系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任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安排。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宏观协调和组织管理,督导各系任务的落实。

(四)负责全校性招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保证每年至少安排1次全校性招聘会。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协调管理,构建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六)负责对各系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情况的汇集及工作成效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各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确保每个学生能够顶岗实习和顺利就业。

(二)负责与行业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保障顶岗实习效果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宣传动员工作,编制与学生顶岗实习有关的工作规划、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实习手册等。

(四)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跟踪考核,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定期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六)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包括:顶岗实习协议、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工作总结、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

(七)完成学校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需要,各系选派优秀教师从事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在同一单位实习人数较多时,须安排专职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对分散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安排教师进行巡回指导。学校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与企业指导教师协商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学生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校外实习安全承诺书》,进行顶岗实习前的职业规范、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

(二)协助企业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每周至少一次与企业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学生解决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系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并做好指导记录。

(三)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并做好学生实习报告的检查、批改、评价工作,做好学生顶岗工作鉴定,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需要,各系负责聘请实习企业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学校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密切合作,协调企业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协助做好学生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避免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关心爱护实习学生,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考勤、业务考核和实习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企业的见习员工,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是:

(一)服从企业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以及实习协议,尊重企业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二)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实习责任保险。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好自身安全工作。

(四)认真填写实习工作日志,撰写规范的实习报告,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四、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学生顶岗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考核标准等,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系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八条  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以系为单位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纪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不少于1天的实习专题教育,明确实习目的、要求,进行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安全意识教育,宣布实习纪律、实习安排和实习单位,组织学生撰写顶岗实习自律保证书以及顶岗实习平台填报等。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各系必须安排教师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同一单位顶岗实习学生超过20人的,应派1名教师专职蹲点指导和管理。分散实习每20名学生安排1名教师兼职跟踪指导和管理,并保持与企业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的经常联系。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按计划进行实习。因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实习单位的,须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写出申请,并报所属系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各系要安排专人对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及时了解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检查内容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学校统一安排学生返校。由各系组织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或鉴定工作。

五、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与企业相结合的顶岗实习质量监督与考核机制,共同评定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在成绩评价中要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等内容,以及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高职教育顶岗实习“实践、运用、就业”三位一体的特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成绩考核,包括顶岗实习工作成绩和理论运用综合能力成绩。

(一)顶岗实习工作成绩,主要考核考勤情况、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专业操作技能、实习工作态度、执行制度与遵守纪律情况等五个方面的表现,满分为100,其中企业考核评价占70%,各系考核占30%。

(二)理论运用综合能力成绩,主要考核学生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职业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水平。考核的形式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习报告、职业能力水平鉴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各系可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顶岗实习工作成绩和理论运用综合能力成绩考核均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的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延期颁发毕业证书,其中1项不合格延期半年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有2项不合格的延期一年颁发毕业证书。

六、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院系两级管理的有关考核标准,对各系落实学生顶岗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规及本办法第五条“六不得”规定的,立即责令整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系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由于管理教育不到位,学生参与赌博、传销等非法活动,没有及时发现、报告和妥善处置的,追究学校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报酬由实习单位直接发给学生。擅自代发以及扣发或拖欠实习单位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实习报酬,按照学校有关经济纪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和经济处罚。

七、学生顶岗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系应逐步建立基础稳固、长久合作的校外实习基地。正式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连续两年吸收一定数量的顶岗实习学生的单位,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可挂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实习基地牌子。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一定规模并已挂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实习基地牌子的单位,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组织上报挂山东省高职教育实习基地牌子,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